表徵(英語:representation,又稱再現、表現、表象等)是使用符號來代表和代替其他事物。[1]古今的許多哲學家認為人類是「具象動物」或符號動物,其獨特特徵是能夠創造和使用符號,即用來「代表」或「代替」其他事物的東西。[1]正是藉助表徵,人們以命名要素來組織世界和現實。[1]其中符號被排列以形成語義結構和表達關係。[1]
表徵與美學(藝術)和符號學(符號)有關。米切爾說:「表徵是非常有彈性的概念,它能夠從代表一個人的石頭一直延伸到代表幾個都柏林人生活中一天的小說」。[1]
「表徵」一詞具有多種含義和解釋。在文學理論中,「表徵」也稱為「表現」「再現」,通常以三種方式定義:
- 看起來像或相似
- 代表某事或某人
- 第二次呈現、再次呈現[2]
歷史
表徵(再現、表現)自古以來就在理解文學、美學和符號學方面發揮着核心作用。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是早期西方文學理論的關鍵人物,他們認為文學只是一種表現形式。[3]例如,亞里士多德認為每一種表現方式,無論是言語的、視覺的還是音樂的,都是人類的天性。[4]因此,將人類區別於其他動物的是創造和使用符號的能力。[5]亞里士多德認為模仿是人類天性,因此認為表徵對於人們在世界上學習和生存必要的。[4]
相比之下,柏拉圖對表徵的態度更為謹慎。他認識到文學是生活的表現,但也認為表現介於觀眾和現實之間。它創造了幻象世界,使人遠離「真實」。[6]因此,柏拉圖認為,由於可能培養反社會情緒或有模仿惡行的危險,因此需要對表現進行控制和監視。[5]
亞里士多德還認為表現絕對是人類的活動。[1]從孩提時代起,人就有表現的本能,在這方面,人與其他動物不同,人更善於模仿,並且通過模仿事物來學習第一課。[1]亞里士多德以三種方式討論表徵——
- 對象:被表示的符號。
- 方式:符號的表示方式。
- 媒介:用來表示它的材料。
文學表現的媒介是語言。表現的一個重要部分是材料和它所代表的東西之間的關係。由此產生的問題是,「一塊石頭可以代表一個人,但如何代表呢?這種對表示的理解是通過什麼以及通過怎樣的合意發生的?」[1]
人必須通過現實的表徵,也就是藉由文本、話語、圖像來理解現實,因為人無法直接或不經媒介地進入現實。但是,人只能通過表象看到現實,並不意味着人完全看不到現實。現實總是比任何表徵系統所能理解的更廣泛、更複雜,我們總是感覺到,表徵永遠無法「達到」現實,這就是為什麼人類歷史產生了如此多的、不斷更迭的方式來試圖接近現實。[7]
因此,在整個人類文化史上,人們對語言表達現實的能力感到不滿,並因此發展出新的表達方式。由於人們只能通過表徵來了解現實,人們始終必要構建新的看待現實的方式。[7]由此產生了不同的、不斷更迭的理論和表現模式,例如抽象、現實主義和現代主義等。
當代的表徵理論
在柏拉圖的警告下,現代許多人都意識到政治和意識形態問題及其對表徵的影響。將表徵與文化和產生它們的社會分開是不可能的。當今世界存在諸多對主題的限制,限制了允許使用的表徵符號的種類,也對哪些觀眾能觀看何種特定表現形式作出了限制。電影分級制度中的M級和R級電影就是此類限制的一例,這也顯示出社會試圖限制和修改表徵,以提倡特定的意識形態和價值觀。儘管有這些限制,表徵仍有能力在公共領域發揮自己的生命力,且不能被賦予明確或具體的含義;因為意圖與實現、原本與副本之間總是存在差距。[5]
因此,對於上述每個定義,都存在一個通訊過程,即訊息的發送和接收。這樣的通訊和表徵系統中,難免出現潛在的問題:誤解、錯誤和謊言。表徵的準確性絕不能得到保證,因為它們在一個符號系統中運行,而這個系統永遠不能脫離其他符號或文化因素而發揮作用。例如,對表徵的解釋和閱讀在一套解釋規則體系的中發揮作用,並且在社會中,許多這些編碼或慣例都是被默許的,並且由來已久。然而,這種理解並非一成不變,它可能會隨着時間、地點、民族和背景的不同而發生變化。但是,這種「同意」或對代表性的理解是如何發生的?符號學家普遍認為,表徵關係可以分為三種:像似符號(icon)、指示符號(index)和規約符號(symbol)。[5]
例如,物體和人沒有固定的意義,它們的意義是人類在其文化背景下塑造的,因為人類有能力使事物具有意義或表示某些東西。[6]這種看待表徵的方式着重於理解語言和知識生產系統如何創造和傳播意義。表徵只是構建這些意義的過程。[6]與後結構主義者的方式大致相同,這種理解表徵的方式將其視為比任何單一表徵都更大的東西。另一個與之類似的觀點是將表徵視為更大領域的一部分,正如米切爾所說:「......表徵(在記憶中、在口頭描述中、在圖像中)不僅『調和』我們的知識(關於奴隸制和許多其他事物),而且阻礙、碎片化和否定這些知識」[8],他建議從只將表徵看作「對象表示」的觀點,轉向關注表徵的生產、評估、查看和交換的關係和過程。
在中文裏,「representation」一詞常譯作「再現」或「表徵」,此外也有「表現」「表象」等譯法。其中,21世紀前更通行的譯法是「再現」。「再現」意即「再次呈現」,與其他包含「presentation」(呈現)的詞語,如「共現」(appresentation)、「代現」(re-presentation) 、「元再現」(meta-presentation)、「再再現」(re-representation),構成了整齊的系列。而「表徵」在引入社會科學之前原本是理工科詞語「characterization」的翻譯。[9]不過在20世紀,「表徵」也有作為「representation」的中譯的用例。[10]
但是,2003年,伯明翰學派學者斯圖亞特·霍爾的文集《表徵:文化表象與意指實踐》(Representations: Cultural Representations and Signifying Practices)簡體中文譯本出版。譯者徐亮與陸興選用了「表徵」一詞。譯者指出霍爾的「representation」有兩種意思:
而對於第二種情況,譯者認為「再現」就不夠準確了,因此雖然承認可能有爭議,但仍選用了「表徵」一詞暫時「姑且」。該譯本影響極大,後來「表徵」幾乎全面取代了「再現」的譯法。符號學學者趙毅衡指出,並非所有「representation」都是文化權力衝突的徵象;他基於徐亮與陸興的譯法主張,表意功能上的「representation」應譯作「再現」,而文化研究中的含有文化權力衝突意味的應譯作「表徵」。[9]
皮爾士與表徵
查爾斯·桑德斯·皮爾士(Charles Sanders Peirce,1839–1914)是一位創新性和頗有成就的邏輯學家、數學家兼科學家,創立了哲學實用主義。皮爾士的中心思想集中在邏輯和表徵上。
皮爾士將作為邏輯本身的哲學邏輯與邏輯的數學區分開來。他認為邏輯(本身)是哲學的一部分,是美學和倫理學之後的規範領域,比形而上學更基礎[11],並且是設計研究方法的藝術。[12]他認為,更一般地說,作為推理,「邏輯根植於社會原則」,因為推理取決於立場,而從某種意義上說,立場是無限的。[13]
皮爾士認為邏輯是形式符號學[14],它是最廣泛意義上的符號的形式研究,符號不僅包括人工的、語言的或符號的符號,還包括表象或指示性的符號,例如反應。他認為「整個宇宙都充滿了符號,甚至是完全由符號組成」[15],以及它們的表徵和推理關係,可以通過心靈或准心靈(任何功能類似於心靈的東西,儘管實際上可能不是)來解釋[16];這裏的重點是一般的符號動作,而不是心理學、語言學或社會研究。
他認為,由於所有思想都需要時間,「所有思想都在符號中」[17]和符號過程中(「指號過程」)並且符號過程的三個不可簡化的元素是(1)符號,(2)對象,符號的主題,符號所代表的事物,可以是任何想得到的東西——品質、殘酷的事實,或法律——甚至是虛構的(哈姆雷特王子),以及(3)解釋項,這是符號的意義或衍伸形成的概念或效果,即進一步的符號,例如翻譯。[18]即一個符號的表示是基於相似性或不依賴於解釋的事實,該符號也是一個符號,因為它至少有可被解釋的潛力。一個符號依賴於它的對象的,這種依賴允許(且在某種意義上決定)符號被解釋,形成一個解釋項,而解釋項又依賴於符號和對象,就像符號依賴於對象一樣,因此是解釋項又是一個新符號,允許並決定了進一步、再進一步的解釋。這個三元的過程在邏輯上得到結構化,使之永存,並且定義了符號、對象和解釋項。
一個對象要麼(1)是符號的直接對象,即符號所表現的對象,要麼(2)是一個動態對象,即對象實際的樣子,而這個實際的樣子是直接對象的基礎。通常所討論的一個對象,比如哈姆雷特或海王星,是特殊的或部分的對象。一個符號的完整對象是對象的論域,即客體歸屬的那個世界中事物的總和。解釋項要麼是(1)直接的,例如一個詞的通用義,符號中存在的一種解釋品質或可能性,或者(2)動態的,一個實際的解釋項,例如一種騷動狀態,或(3)終端的或規範的,它是問題的真正解決,如果思考或探究推得足夠遠,就能達到這種結果,它是一種規範或理想的終端,實際的解釋項至多只能與此相吻合。
皮爾士說,為了知道一個符號指涉的是什麼,頭腦需要對符號對象的某種體驗,在給定符號或符號系統之外的體驗,以及與之相伴隨的體驗。因此,他談到了附隨經驗、附隨觀察、附隨熟知,所有這些都使用了幾乎相同的術語。[19]例如,藝術作品既可以利用觀眾體驗的豐富性,也可以利用觀眾體驗的局限性;一位小說家在撰寫影射小說時,會假定一般讀者沒有親身接觸過小說中描繪的真實人物。然後,讀者以慣常的方式將符號和解釋項指向小說所(有意或無意)表現的對象。無論怎樣,對象(無論是性質、事實或規律,甚至是虛構的)都通過人們與對象的附隨經驗來決定符號指向的解釋項,附隨經驗中對象是新發現的或被回憶起來的,即使它是與符號所喚起的想像中的對象的經驗,這種情況不僅在虛構作品中會發生,在理論和數學中也會發生,這一切都可能涉及在特定的規則和約束下對對象進行心理實驗。通過附隨經驗,即使是和某個不在場對象偶然地相似的符號,也會受到該對象的決定。
皮爾士認為邏輯分為三個主要部分:
- 思辨語法(speculative grammar)[20],與意義性和意義的條件有關。指示元素和組合的研究。
- 邏輯批評(logical critic)[21],與有效性,真實表現的條件有關。各種不同的方式的批判論證。
- 思辨修辭(speculative rhetoric)或方法學(methodeutic)[22],與決定解釋的條件有關。在其相互作用的模式下進行探究的方法論。
1.思辨語法(speculative grammar)。皮爾士所說的這個術語的意思是發現符號如何有意義、符號有哪些種類、它們如何組合,以及一些符號如何體現或包含其他符號等問題之間的關係。在這個廣闊的領域內,皮爾士發展了三種相互關聯的普遍符號三分法,分別取決於 (1) 符號本身,(2) 符號如何代表其對象,以及 (3) 符號如何為其解釋項代表其對象。每個三分法都根據所涉及的現象學範疇進行劃分:第一性(感覺的性質,本質上是一元的),第二性(反應或抵抗,本質上是二元的)或第三性(表徵或媒介,本質上是三元的)。[23]
- 質符、單符和型符。任何符號都可以分為以下三種之一:【質符】(qualisign)一種性質或可能性;【單符】(sinsign)一個實際的個體事物、事實、事件、狀態等;【型符】(legisign)一種規範、習慣、規則、法律。
- 像似符號、指示符號和規約符號。任何符號的表意都是藉助以下三種形式之一:【像似】(icon)與對象的相似性;【指示】(index)與對象的事實關聯;【規約】(symbol)指涉對象的解釋習慣或規範。
- 呈符、申符和論符。任何符號都可以解釋為以下三種之一:【呈符】(rheme)類似於術語,以性質方面代表其對象;【申符】(dicisign)類似於命題,以事實方面代表其對象;【論符】(argument)論證性的,以習慣或法則方面來代表其對象。這就是作為推理構建塊的符號的三分法。
1. | 2. | 3. | |||
I. | 質符 Qualisign |
或 | 單符 Sinsign |
或 | 型符 Legisign |
兼 | |||||
II. | 像似符號 Icon |
或 | 指示符號 Index |
或 | 規約符號 Symbol |
兼 | |||||
III. | 呈符 Rheme |
或 | 申符 Dicisign |
或 | 論符 Argument |
不同三分法的一些(但不是全部)符號類別是相互交叉的。例如,質符一定是像似符號,而不會是指示或規約符號。他認為在這三個通用的三分法的邏輯定義下,只存在十類符號。[25]他認為還存在更多這樣的通用的三分法。此外,一些符號需要其他符號才能體現。比如說,一個型符,如英文單詞「the」,需要藉助一個單符才能被表達出來。另一種組合形式是附加或包含:指示符號可以附加到或包含於像似符號或規約符號中。
皮爾士將標籤、圖例或其他附加在像似符號上的指示符號與一般的像似符號分別開來,稱為「亞像似符」(hypoicon),並將亞像似符分為三類:(a)圖像(image),依賴於簡單的性質; (b)圖表(diagram),其內部關係(主要是二元關係或類似二元關係)通過類比表示另一事物之中的關係; (c)隱喻(metaphor),通過表示另一事物的平行關係來表示出某一符號的代表特徵。[26]圖表可以是幾何的,也可以包含在代數表達式的數組中,甚至可以是「所有的___都是___」這樣的日常表達,因為它與其他圖表類似,可以轉換成邏輯或數學形式。
2.邏輯批評(logical critic)或邏輯本身(logic proper)。這是皮爾士所講的日常意義上的邏輯。對於皮爾士來說,其主要目標是對論證(argument)進行分類並確定每種論證的有效性和效力。[21]他看到了三種主要模式:溯因推理(猜測,對假設解釋的推理)、演繹和歸納。一件藝術作品可以體現一個推理過程,可以成為一個論證(argument),而不是一個明確的論辯(argumentation)。例如,這就是《戰爭與和平》的大部分內容及其結尾部分之間的區別。
3.思辨修辭(speculative rhetoric)或方法學(methodeutic)。對皮爾士來說,它是在對真理的調查、闡述和應用中有效使用符號的理論。其中,皮爾斯對該術語的解釋與莫里斯的語用學概念不謀而合。他還稱之為「方法學」,因為它是對調查中使用的方法的分析。[22]
皮爾士得出結論,符號可以通過三種方式來表示對象。它們是他最著名的符號三分法的基礎:
- 像似符號(icon)
- 指示符號(index)
- 規約符號(symbol)[27]
- 像似符號
該術語指藉由相似性來表示的符號,例如肖像和一些繪畫,但這種符號也可以是自然的或數學的。像似性與實際連接無關,哪怕它可能是由實際連接而產生的。一個像似符號,只要它的對象不需要實際存在,就是或者體現了一種可能性。一張照片可以視作像似符號,因為它與其對象相似,但由於它與對象的實際聯繫,也可以認為是一個指示符號(上面附着了像似符號)。同樣,一幅寫生的肖像也是同理。像似符號的相似性是客觀的,獨立於解釋,但與某種理解方式(如視覺)相關。像似符號未必是感官的;任何東西都可以作為像似符號,例如一個簡化的論點(本身是一個複雜的符號)常用作充滿細節的論點(另一個符號)的像似符號。
- 指示符號
皮爾士認為,指示符號藉助事實的聯繫來表意,這種聯繫通常是因果關係。例如,如果我們看到煙,我們會推測:它是某個原因——火災——產生的結果。如果聯繫是事實的,無論相似性或解釋如何,都可視作指示符號。皮爾士通常認為人名和指示詞(例如「這個」一詞)也是指示符號,因為儘管作為詞它們依賴於解釋,但它們是依賴於與其指示對象之間必不可少的事實關係的符號。個人姓名與其命名對象具有實際的歷史聯繫,通常記錄在出生證明上;而「這個」這個詞就像手指的指向。
皮爾士認為,規約符號是指稱和意義的習慣或規範。規約符號可以是自然的、文化的,也可以是抽象的和合乎邏輯的。它們作為符號的意義取決於將如何被解釋,並且缺乏或已喪失和它們所表示的對象之間的像似性或指示的聯繫,哪怕它在某次出現時可能是符號接收者對這個符號所代表的對象的體驗的指示。規約符號由專門的指示的單一符號(indexical sinsign)。一個命題,不考慮其在特定語言中的表達,就已經是一個規約符號,但許多規約符號都是從社會上接受和文化上認同的東西中提取出來的。傳統符號,如「馬」和「caballo」,規定了它們實例的聲音或外觀性質(例如,頁面上「馬」一詞的個別用例)基於相當於任意規定的內容。[5]這樣的規約符號利用社會中已知和被認可的東西來賦予意義。它可以是口語,也可以是書面語。
例如,我們可以把有四個輪子、四個門、一個引擎,以及座位的大型金屬物體稱為「汽車」,因為這個詞語在我們的文化中是一致的,它使我們能夠交流溝通。類似地,作為一個對語言和符號有着共同理解的社會,我們也可以在其他使用中文的社會環境中寫下「汽車」一詞,且知道它象徵什麼、代表什麼。[28]
索緒爾和表徵
瑞士語言學家索緒爾(Ferdinand de Saussure,1857–1913)在符號學的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他認為語言是一種符號系統,需要理解這些符號系統才能充分理解語言學的過程。[29]符號學研究考察人類用來表達感情、想法、思想和意識形態的符號和表徵類型。[30]儘管符號學通常以文本分析的形式使用,但它也涉及表徵研究和表徵過程。
表徵過程(再現過程)的特點是使用我們在精神上或語音上回憶的符號來理解世界。[31]索緒爾說,在一個人能夠使用「樹」一詞之前,她/他必須在心中想像一棵樹的概念。
索緒爾認為有兩個事物是符號研究的基礎:[32]
- 所指:心理概念;
- 能指:語言表現、字母或聲音的序列、語言實現。
能指是單詞或聲音;所指是表徵。
索緒爾指出,符號:
- 是任意的:能指和所指之間沒有必然聯繫
- 是相關的:我們知道,意義與其他詞相關。例如理解理解「上」就要理解「下」,或者理解狗就得理解狗和其他動物(如貓)的關係。
- 構成了我們的世界:「你無法脫離語言。我們存在於符號系統中。」[32]
索緒爾認為,符號的意義實際上是任意的;能指和所指之間沒有內在的必然聯繫。[33]能指是單詞或單詞的聲音,所指是單詞或聲音的表示含義。例如,當來自澳大利亞等英語國家的人提到「sister」(姐/妹)一詞(能指)時,可能會將該詞與代表其家庭中同一父母所生的女性(所指)聯繫起來。而澳大利亞原住民可能會將「sister」一詞與他們的親密朋友聯繫起來。這意味着,能指的表示含義完全取決於一個人的文化、語言和社會背景。
索緒爾認為,如果文字或聲音僅僅是世界上現有事物的標籤,那麼從一種語言或文化翻譯成另一種語言或文化將很容易,但事實是這可能非常困難,這表明文字會觸發一個對象或思想的表示含義,而這依賴於能指的發出者。[34]從一種特定語言中的能指表示觸發的所指,未必表示另一種語言中的相同所指。即使在一種特定的語言中,許多詞指的是同一事物,但代表不同的人對它的解釋。一個人可能會把某個個特定的地方稱為其「作品」,而其他人則將相同的所指表示為「最喜歡的餐廳」。這也可能受到能指和對象表示方式的歷史變化的影響。
索緒爾聲稱,所有書面語言和字母系統的必要功能是「代表」口頭語言。[35]大多數語言都沒有表現其音素的書寫系統。例如,在英語中,字母「a」在不同詞中可能代表不同的發音。字母「a」在以下每個單詞「apple」、「gate」、「margarine」和「beat」中的發音各不相同,因此,一個不知道音素髮音的人難以僅通過看字母拼寫來正確地發音詞語。單詞在紙上的表示方式並不總是單詞在語音上的表示方式。這導致了對語音音位的常見錯誤發音,並表明書寫系統並未正確代表單詞發音的真實性質。
參見
參考文獻
參考書目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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